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宠物医院暴利背后三宗罪

2006-10-15 15:21:07   来源:北方热线  进入论坛

罪状3

  百元可“判”宠物“死刑”

  由于宠物“看病贵”、“看病难”,导致一些宠物主人无奈地将生病的宠物抛弃在街头。这就是街头“流浪狗”、“流浪猫”增多的主要原因。还有一些宠物的主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,便在宠物医院的建议下为宠物进行“安乐死”。结束一条小生命的惟一代价仅需100元钱。

  今年春节期间,沈阳市皇姑区的李小姐无意中发现小区有一只“流浪狗”。李小姐走近后才发现,小狗正浑身发抖。好心的李小姐把它带回家,用毯子把它包好后送到了宠物医院。经医院诊治,发现小狗患上了严重的犬瘟热。医院建议对小狗处以“安乐死”。没办法,李小姐交了100元的“安乐死”“行刑”费后,便匆匆离开了医院。

  围绕宠物“安乐死”这一问题,沈阳市某宠物医院的医生告诉记者,给宠物“安乐死”的主要手段是为宠物体内注射麻醉剂,再注入化学制剂,5分钟内,宠物便会安静地死亡。一般情况下,医院只对“无法治愈”和“不能与人相处”的动物执行“安乐死”。

  但是记者发现,沈阳市的多家宠物医院都开展为宠物“安乐死”的项目。沈阳爱犬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目前,还没有法律、法规涉及到关于宠物“安乐死”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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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取证艰难成维权瓶颈

  如果想鉴定宠物是否死于医疗事故,自然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医疗鉴定。动物医疗鉴定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,个人不能委托动物医疗事故鉴定。鉴定需要当事双方都在场,还要对宠物医院开具的处方、治疗过程进行调查。一位业内人士还向记者介绍,到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人非常少,从实际情况来看,因动物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都在私下解决了。其主要有两方面原因,一是很多人不愿花钱办犬证,所以在发生动物医疗事故后,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解决;二是多数市民所饲养的宠物并非名贵宠物,因为怕麻烦,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  据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杨主任介绍,消协从未接到过宠物医疗事故的投诉。杨主任说:“宠物不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保护的消费主体,所以对于类似投诉,消协是不会受理的。”

 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时律师认为,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,宠物主人可以“财产损失”为由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如果宠物主人没能取得宠物就诊的病历或正规发票等,取证难成为这类民事诉讼的瓶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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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规空白成“挡箭牌”

  我国有关宠物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仅是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提及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,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,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”,具体的管理规范还是一个空白。

  而辽宁在宠物医院管理方面主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和《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》。其中,《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》对宠物医院的场地、执业兽医的人数都进行了明确规定: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具有执业兽医3人以上;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,并应距动物饲养、交易场所1000米以上,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;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、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。此外,宠物医院在对宠物进行治疗时,应为宠物建立病历,开具处方。

  由于我国尚缺乏针对宠物医院的相关法律规定,导致宠物医院出现了管理混乱、收费随意等问题。若想根治宠物医院的系列问题,必须由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出台相关法律规定。只有这样,才能保证宠物主人、宠物医院及宠物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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